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標準執行問題的意見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5-08 14:36:00 瀏覽量:
豫人社工傷[2012]7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統籌各單位:
為貫徹《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待遇標準的意見》(豫人社工傷〔2012〕1號,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范相關補助費用的支付,滿足工傷人員外出就醫需要,現就相關待遇標準執行中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的,要嚴格履行審核手續,未經審核外出治療或無故延長住院時間的,相關費用不予報銷。病情緊急無法履行審核手續的,應于外出24小時內口頭報經辦機構備案,并及時補辦有關審核手續。
二、工傷人員長期外地居住,報經辦機構同意在長期居住地治療工傷的,不報銷外出就醫的交通和食宿補助費用。到長期居住地所在省轄市以外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準支付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三、因工外出期間遭受事故傷害,在當地醫療機構治療的,不屬于外出就醫情形,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交通和住宿費用。相關費用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因工出差規定辦理。
四、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由于路途遠、住院床位緊張等因素,無法及時辦理入院手續的,給予一定的住院等待期。住院等待期一般不超過5日,特殊情況報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0日。
五、病情特殊,報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但不需要住院治療的,按規定報銷交通、食宿費用,不再支付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不住院治療工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5日,特殊情況報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0日。
六、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憑住院病歷、出院證等記載的實際住院天數核定。
七、《意見》及本意見中所稱“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是指到省轄市以外治療工傷。省直統籌單位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是指到單位所在地省轄市以外地區治療。單位跨省轄市的,按照就近和方便治療的原則確定所在地省轄市,具體辦法由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為貫徹《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待遇標準的意見》(豫人社工傷〔2012〕1號,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范相關補助費用的支付,滿足工傷人員外出就醫需要,現就相關待遇標準執行中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的,要嚴格履行審核手續,未經審核外出治療或無故延長住院時間的,相關費用不予報銷。病情緊急無法履行審核手續的,應于外出24小時內口頭報經辦機構備案,并及時補辦有關審核手續。
二、工傷人員長期外地居住,報經辦機構同意在長期居住地治療工傷的,不報銷外出就醫的交通和食宿補助費用。到長期居住地所在省轄市以外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準支付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三、因工外出期間遭受事故傷害,在當地醫療機構治療的,不屬于外出就醫情形,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交通和住宿費用。相關費用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因工出差規定辦理。
四、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由于路途遠、住院床位緊張等因素,無法及時辦理入院手續的,給予一定的住院等待期。住院等待期一般不超過5日,特殊情況報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0日。
五、病情特殊,報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但不需要住院治療的,按規定報銷交通、食宿費用,不再支付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不住院治療工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5日,特殊情況報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0日。
六、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憑住院病歷、出院證等記載的實際住院天數核定。
七、《意見》及本意見中所稱“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是指到省轄市以外治療工傷。省直統籌單位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是指到單位所在地省轄市以外地區治療。單位跨省轄市的,按照就近和方便治療的原則確定所在地省轄市,具體辦法由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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