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關于工傷人員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工傷[2012]5號
各省直參保單位、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標準執行問題的意見》(豫人社[2012]1號)和《關于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費等標準執行問題的意見》(豫人社[2012]7號)的有關規定,為了盡快將相關待遇落實到位,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
2011年1月1日以來符合規定的工傷人員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費用申報
(一)自2012年5月1日起,各單位申報工傷人員醫療待遇時,應將工傷人員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與工傷醫療費一起,填報新印制的《河南省省直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單》、《工傷人員醫療待遇申報匯總表》紙質及電子文檔,依照原程序按月申報結算。
(二)2012年5月1日前,工傷人員的工傷醫療待遇已經申報結算完畢的,由各單位按照原申報待遇月份統一填制《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補發申請表》(見附件1)(紙質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于2012年6月30日前報送省工傷保險中心(以下簡稱省工傷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三)省直統籌單位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原則上以單位所在地省轄市確定統籌地區。單位申報時需提供工傷人員交通費、住宿費有效的原始票據。并按照《交通食宿費票據粘貼單》(見附件2)格式、內容填寫電子文檔,打印后粘貼票據。單位跨省轄市的,用人單位還需提供工傷人員實際工作地與單位所在地不一致的證明材料。
三、審核支付
(一)各單位申報的相關費用,省工傷中心依據當月醫療待遇支付明細及相關審批手續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一次性支付到各單位。
(二)工傷人員在與省工傷中心聯網結算的醫療服務機構住院就醫的,2012年5月1日前已辦結出院的,工傷人員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由省工傷中心核算后,一次性支付到各單位,用人單位不需另行申報。2012年5月1日后辦結出院的,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先由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在工傷人員出院時按標準墊付,省工傷中心按月予以結算。
四、工作要求
(一)把工傷人員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關系到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在本通知規定的時限內據實申報,并及時將相關費用發放到工傷人員手中。
(二)此前,單位已經為工傷人員支付過相關待遇的,可以申報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各單位應本著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既確保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落到實處,又嚴格執行財務規定,做好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堵塞各種漏洞發生。
(三)單位經辦人員、工傷人員及其近親屬以欺詐、偽造材料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冒領相關費用的,一經查實,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五、其他事宜
以后,各單位應在工傷人員治療終結或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后三個月內申報工傷醫療等相關待遇,特殊情況下經省工傷中心批準,申報時限可適當延長。
河南省工傷保險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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