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工傷[2012]1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頒布,國務院令第586號修改)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待遇標準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等暫按以下標準執行。以后根據物價和生活水平變化情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一)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區:20元/天/人。
(二)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的交通、食宿費用
1、市內交通補貼:20元/天/人;
2、長途公共汽車、火車(硬臥或硬座,高鐵、動車二等座及以下)、輪船(三等艙及以下)實報實銷;病情特殊選擇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經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據實報銷。
3、食宿費用:據實報銷,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最高不超過150元/天/人,其他地區最高不超過120元/天/人。
4、市內交通補貼、外出治療工傷的食宿費用報銷日期為到達目的地至辦理入院手續之日止,隨行人員費用不屬于報銷范圍。
(三)工傷人員配置(更換)輔助器具所需交通及食宿費用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按《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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