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開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辦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汴人社〔2012〕68號
局機關各科室:
《開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關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辦理若干規定》已經局領導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
開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辦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答復、應訴工作,明確職責分工和辦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局機關。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是指將局機關在行政復議中作為被申請人、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案件。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送達我局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人民法院送達我局的行政訴訟起訴狀副本送達地點在局機關的,由局辦公室機要人員簽收,并自簽收之日3日內附簽報局法定代表人、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和案件所涉及的業務科室的分管領導閱示完畢;情況緊急的由分管領導直接閱示。送達地點不在我局的,由接收人員將相關文書交辦公室的機要人員按上述程序報領導閱示。
第五條 業務科室以局機關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堅持“誰做出、誰主張、誰舉證”的辦理原則。
第六條 案件涉及的業務科室收到領導閱簽意見3日內起草行政復議答復書、行政訴訟答辯狀(主要內容應包括: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經過、認定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等),具體負責收集整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材料以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主動說明相關情況。
第七條 局政策法規調研科應認真分析研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復議(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并審查案件中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定性和處理是否正確、合法、適當。負責與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聯系溝通,從法律層面對復議答復書、訴訟答辯狀和證據等材料進行分析。
第八條 案件涉及的業務科室應將相關證據材料以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復印一式兩份,按順序裝訂,標明頁碼,在復印件首頁上注明“提供復印件共×頁,與原件一致”,并注明提供人姓名和日期。相關證據以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材料復印件和復議答復書、訴訟答辯狀電子文檔在規定時間內送交政策法規調研科,逾期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條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一般由局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局相關人員具體辦理。委托代理人主要職責如下:
(一)向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送交相關材料并說明案件情況;
(二)接受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調查,進行證據交換;
(三)參加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領取法律文書;
(四)復議、訴訟過程中需要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局政策法規調研科和案件涉及業務科室應分別明確一名同志作為委托代理人人選,經局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簽發授權委托書,必要時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委托代理人應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做好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因案件需要,委托代理人須到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的,除特殊情況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外,必須準時到場。
第十二條 委托代理人在復議、訴訟過程中,發現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適當,應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提請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三條 局機關應履行行政復議機關(開封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局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可依法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局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的,可依法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局機關應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
第十四條 案件辦理完畢,相關科室應將結果及時報告相關領導。
第十五條 局相關部門應做好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辦理的經費、車輛等保障工作。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局政策法規調研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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