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洛陽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 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洛勞社醫療〔2008〕18 號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中心,市社會保險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將《洛陽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暫行)》印發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洛陽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暫行)
為規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維護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 ,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在國家出臺停工留薪期規定標準之前,我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暫按本辦法執行。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從醫學角度講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時間,停工留薪 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期一般為 1-12 個月,會確認,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二、本辦法《目錄》中所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時間是該損傷的最長期限,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目錄》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6 個月。具體時間由用人單位在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內,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工傷職工的治療情況,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目錄》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確定該職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時間不再累加。
三、 用人單位應當將確定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及工傷職工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具體日期書面告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工傷職工在停工治療期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四、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停工留薪期滿 30 日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材料。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五、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作出是否延長停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確認,工留薪期的確認結論,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六、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終止后,應當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又未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并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八、 工傷職工偽造、變更診斷證明和醫療資料,獲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單位有權予以追回。
九、本辦法由洛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從 2009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附件:1. 洛陽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使用說明
2. 洛陽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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