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衛生廳、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文號】:豫人社工傷[2013]6號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各單位,省工傷保險中心:
為規范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機制,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四部委《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等有關規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四廳局聯合制定了《省直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7月22日
省直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四部委《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省直統籌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單位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參保單位的支繳率核定其應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核定浮動費率時,在支繳率符合調整指標的基礎上,應考慮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達標情況。
第四條 支繳率為參保單位上兩年度內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總費用額度(包括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總額、預防費)占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率,具體由經辦機構依據其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核定。
第五條 參保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執行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費率。參保單位屬于二、三類行業和勞務派遣的,實行浮動費率。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第七條 職工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續存期間,在其他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職工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輸出人員,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職工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第八條 職工在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第九條 用人單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期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傷50人以上的;
(二)無故不按時交納工傷保險費的。
第十條 實行加權平均費率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其初次參保時的費率為基準費率。浮動辦法按第六條規定浮動,但浮動后的費率不得低于其基準費率。
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繳費不滿一個自然年度的,不實行費率浮動。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下發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辦法規定進行今年的費率調整。以后每兩年調整一次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執行時間為調整年度的1月1日。并將調整結果報省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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