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統籌單位:
為認真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明確和規范相關業務申報、支付程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資格核定
《條例》實施后,5-10級工傷職工與參保單位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條例》規定,由參保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申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工傷職工,系在參保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從未中斷其參保繳費的5-10級工傷職工。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核定
(一)省工傷保險中心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級別,以工傷職工與參保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鄭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為基數,核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發生單次工傷的,按照最終鑒定結論核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同一參保單位連續工作期間發生多次工傷的,按照最高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核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申報及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參保單位按月申報,填寫《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審批表》(附表1)、《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社會化發放表》(附表2)及相關資料,報送省工傷保險中心待遇科。具體申報資料如下:
(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表及鑒定文件原件、復印件。屬于單次工傷的,提供最終鑒定結論;屬于多次工傷的,提供最高傷殘等級鑒定結論。
(二)工傷職工與參保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屬于5-6級傷殘級別的工傷職工,應提供其本人向參保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
(四)參保單位核定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結算單、職工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財務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復印件加蓋單位財務章)。
(五)省工傷保險中心對參保單位申報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審核后,將通過社會化發放形式直接發至工傷職工本人存折,參保單位在領取存折的30日內轉交工傷職工。
四、其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應享受的基本權益,參保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足額支付。參保單位申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時,未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足額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省工傷保險中心將暫緩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待參保單位足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再予以核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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