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認定中職工所患疾病有關問題的批復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7-31 15:00:00 瀏覽量:
豫勞社工傷(2008) 6號
鶴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請求解釋豫勞社工傷〔2005〕4號第十一條的請示》(鶴勞社〔2008〕7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進行調查核實,并應以調查核實結果作為認定受傷部位、診治時間等的依據。
二、對于醫療診斷證明中包含有事故傷害以外的疾病的,在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文書時,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突發疾病死亡、《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感染疫病及其他依法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外,不能將疾病認定為受傷部位。
三、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職工所患疾病與工傷有因果關系的,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職工所患疾病與工傷有因果關系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所患疾病與受傷部位一并鑒定。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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