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濮陽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濮人社〔2016〕107號
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參保單位:
現將《濮陽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2016年5月6日
濮陽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濮陽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為投保人,參保職工為被保險人,承辦的商業(yè)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第三條 用人單位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登記注冊及投保繳費辦法:
(一)用人單位應在本實施細則發(fā)布后30日內,新建單位在批準成立或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充工傷保險登記。
(二)用人單位在申報補充工傷保險登記注冊時應填報《參加補充工傷保險職工明細表》。
(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補充工傷保險也隨之變更。用人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充工傷保險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四)用人單位應于每年7月10日前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本單位在冊職工辦理參保手續(xù),填寫參保信息并繳費。辦理手續(xù)時,須同時提供被保險人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單位名稱及其它相關信息),商業(yè)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和保險費發(fā)票。
(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為征繳的補充工傷保險費,統(tǒng)一劃轉到承辦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yè)保險公司開設的補充工傷保險專戶。
第四條 承辦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yè)保險公司應建立承辦補充工傷保險業(yè)務的銀行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并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派駐專人,實行聯合辦公,具體經辦補充工傷保險業(yè)務。
第五條 補充工傷保險費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為征收。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詳細信息,應做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和商業(yè)保險公司信息共享。
承辦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yè)保險公司每季度應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補充工傷保險財務資金運行情況分析表。
補充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繳費人數、繳費額度和被保險人本人工資標準等)于每年6月份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投保人應于每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繳納一個社保年度(自當年7月1日零時起至次年6月30日24時止)的補充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補充工傷保險的保險期限與工傷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致。
第七條 保險期限內,投保人用工發(fā)生增人變化時,應由用人單位每月25日前將增加的被保險人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單位名稱、原保單復印件等相關信息)報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人或停保手續(xù)。
補充工傷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第八條 被保險人辦理退休手續(xù)后,投保人可自下一社保年度起停止為其繳納補充工傷保險費。因公致殘的被保險人退休后,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提高的,可享受《濮陽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六條第1項規(guī)定的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特殊原因中斷或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補充工傷保險同時中斷。保險人自投保人中斷或停止繳納補充工傷保險費的次月起終止補充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 保險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對補充工傷保險的受益人履行給付各項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
第十一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補充工傷保險賠付申請后,經審查符合保險責任范圍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賠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辦理賠付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濮陽市人社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市(或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無欠費證明;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6年5月6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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