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認定工作的意見
豫人社規〔2019〕7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管委會、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豫人社〔2018〕44號),統一規范全省的工傷認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令第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做好工傷認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工傷認定管轄權限。根據屬地原則,工傷認定工作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直接辦理的工傷認定事項(包括老工傷確認)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省轄市[不含縣(區)]和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二、規范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范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工傷認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提交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材料。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盡量簡化證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三、在工傷認定受理環節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見執行:
(一)申請工傷認定時,申請人無法提供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出具補正通知書,告知其通過勞動仲裁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確認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根據仲裁決定或法院判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雖然不具有勞動關系,但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明確或者已由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后,有相反證據的,應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三)同屬職業病和事故傷害情形的,可按事故傷害進行工傷認定或按照職業病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
四、在工傷認定申請時效上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見執行:
(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申請時間以首次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的時間起算,受理時間以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時間起算。
(二)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后,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自愿撤回申請的,應提交自愿撤回工傷認定申請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其自愿撤回申請后,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再退還。申請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后,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時限內就同一事故傷害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間以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為準,符合受理條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予受理。
(三)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職業病診斷之日起超過30 日但不超過1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受理。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申請人一欄應填寫用人單位并 注明個人,如XXXXXX有限公司(張XXX)。但超過30日申請的,在申報工傷之前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五、對工傷認定申請對象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見執行:
(一)在用人單位實習的在校學生不作為工傷認定的對象。但其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用人單位或司法部門委托,參照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由該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賠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其他超齡人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三)老工傷人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我省老工傷政策為其辦理老工傷資格確認事項,不應進行工傷認定。
(四)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轄市、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項目發包方或承包方未為所招用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時,應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統一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由用工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在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出現下列情形的,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方應當提交用于證實傷害事實的必要證據材料。為簡化程序,提升效率,此類必要證據材料可以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一并提交。
(一)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
(二)職工死亡以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和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病歷。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負發的,應當提交《殘疾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結論。
七、規范工傷認定工作流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進一步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理順工作流程,細化責任分工,做好相關證據的采集、保存、分析,必要時可以采用全記錄方式保全證據,盡可能減少主觀因素導致的證據缺失,切實提升工傷認定工作質量。在對疑難、重特大案件工傷認定時,可以在與復議機關、訴訟機關溝通的基礎上,采取聯席會議等形式集體討論決定。聯席會議一般由經辦人、工傷、法制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等人員參加,必要時還可邀請單位法律顧問參加,共同研究決定。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如有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工傷認定:申請人自身原因需要中止的;需要有關部門出具證據,而一時難以提供的;因法律、法規、規章等問題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九、對于由用人單位提出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原則上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他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于疑難復雜特殊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十、嚴格工傷認定文書管理。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或《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材料不齊的出具《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符合中止工傷認定情形的,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恢復時出具《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下達《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等。文書樣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定。
文書編號應以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簡稱+人社工傷+認定事項+〔年度〕+編號(以1起始)編寫,如鄭州市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為鄭人社工傷認字〔2019〕1號;由縣辦理的工傷認定事項,應在簡稱后再加注(縣名稱)編寫,如鄭州市新鄭市出具受理通知書,編號應為鄭(新)人社工傷受字〔2019〕1號。
十一、工傷認定文書要按法定程序及時送達,優先采取電子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不斷提高文書送達效率。對采取上述方式不能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送達。
十二、工傷認定事項依托全省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系統實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實時線上申請、受理、辦結。對于用人單位或個人在線下申請的工傷認定事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錄入信息系統,按相關規定在法定時間內辦結。
十三、切實加強工傷保險行政隊伍建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門應當配備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從事工傷認定工作,定期按有關規定組織各級工傷保險行政人員進行工傷保險政策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十四、強化監督檢查與業務指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全省工傷認定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省、市、縣(區)三級聯合協查機制,定期組織召開案例研討會,提髙工傷認定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認定工作的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和培訓等相關工作。
十五、本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4.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
5.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6.認定工傷決定書
7.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8.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9.工傷認定補正材鞋通知書
10.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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