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人社險[2011]11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第257號令)“工殘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參加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同步調整,生活護理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隨之調整”之規定精神,現就襄陽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待遇調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調整范圍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了傷殘等級并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人員均屬調整范圍。
(二)調整標準
1、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調整隨養老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期限同步調整,調整標準依據當年退休人員養老金普調的人均數確定。2011年傷殘津貼調整增加額度為一級136元/月、二級128元/月、三級121元/月、四級113元/月;五至六級由用人單位根據單位的經濟狀況適當調整。
2、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不低于當年因病死亡遺屬供養待遇調整標準確定,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增加60元/月,其他人員增加45元/月。
(三)調整時間
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生活護理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有護理依賴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護理等級和規定的比例確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三、資金來源
生活護理費、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工亡人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和參加了工傷保險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四、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
襄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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