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社發〔2012〕34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各部委、辦、局、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干部人事部門,各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各類用人單位及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現就我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統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事業單位等組織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所在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三、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執行。事業單位等組織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5%,今后的費率調整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
財政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單位預算;其他單位從事業收入或一般收入中列支。
四、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五、事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標準等統一按照《條例》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參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六、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其后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所在單位依照《條例》的規定支付。
七、本通知實施前事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統一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尚未完成工傷認定,尚在《條例》規定受理期間之內的,按照《條例》規定執行。
(二)已經由相關部門完成工傷認定的(包括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統一申報,在統籌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工傷確認登記手續。
(三)已經由相關部門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原政策享受保健金待遇的,仍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舊傷復發產生新的醫療費用等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八、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密切加強領導,充實工作力量,確保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貫徹落實。各級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統籌安排參加工傷保險所需資金。各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做好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準備,2012年5月1日起全面啟動此項工作,力爭年底前將我市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全部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各有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九、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武 漢 市 財 政 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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