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訊: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十堰市對2011年12月31日前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待遇作出調整。此次調整,是歷年幅度最大的一次。
根據調整通知,調整的范圍為2011年12月31日前十堰市境內各類企事業單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享受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以及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已達到退休年齡領取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在享受范圍之內。
具體調整的標準為:
傷殘津貼在現享受的標準基礎上,一級傷殘增加287元/月,二級傷殘增加271元/月,三級傷殘增加255元/月,四級傷殘增加239元/月。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仍在享受傷殘津貼的傷殘人員,可以參照傷殘五級增加233元/月,傷殘六級增加191元/月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按規定調整后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生活護理費調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種情況,在原來享受的基礎上再增加。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護理費為市城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調整后,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59元/月;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的工傷職工護理費,為市城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的基礎上再增加127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再增加95元/月。
供養親屬的撫恤金調整標準為:在現享受的標準基礎上配偶中孤寡老人、孤兒增加159元/月,配偶增加127元/月,其他親屬增加95元/月。
此次調整將大幅增加工傷、工亡職工的待遇,且調整資金大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大大減輕參保企業的負擔。傷殘五級和六級則由用人單位按月發傷殘津貼的,用人單位也須按照調整標準支付給傷殘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企業負責支付。
此次調整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上半年增加的傷殘津貼以及護理費由市醫保局工傷科直接予以補發,享受人員及所在的單位無需上報申請資料。從2012年7月開始,以上兩項按照調整后的標準按月發給享受人員。撫恤金年底由用人單位申報所需材料,醫保局一次性補發到位。
來源:十堰晚報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ubeisheng/2012-7/3589.html
上一篇:湖北省關于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下一篇:武漢市將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