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社廳關于做好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見
鄂人社規〔2012〕2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經研究,在《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前,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亦稱因工死亡補助金),其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度為19109元、2011年度為2181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含工傷康復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跨統籌地區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從統籌地區至治療所在地區的交通費,按照火車硬臥價格標準據實報銷;該區間未開通鐵路客運的,按照長途公路客運標準據實報銷;特殊情況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艙標準據實報銷。入院前的待床期,可報銷不超過3天(含3天)的食宿費用,伙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住宿標準最高不超過每天150元,憑發票據實報銷,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治療期間的住宿費不得重復報銷。
四、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的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8至18個月的所在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為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七級為14個月、八為級12個月、九級為10個月、十級為8個月。
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的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8至34個月的所在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為34個月、六級為28個月、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傷殘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兩年以上(含兩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六、上述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2011年1月1日至今已支付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差額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或)用人單位分別予以補齊。
國務院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對各統籌區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市(州)要充分認識,積極應對,加強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完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機制,積極探索通過商業補充保險等多種途徑,增強基金實力,分散支付風險,保障工傷保險制度安全、平穩運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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