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調整2020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通知
鄂人社函〔2020〕258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有關規定,決定對2020年全省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條件的工傷職工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停止享受或停發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待遇的人員不參與對應待遇的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符合傷殘津貼調整條件的工傷職工,按照傷殘級別一級至四級每人每月分別對應增加361元、341元、321元、301元。
2.傾斜調整。按照前款標準調整后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按照傷殘級別一級至四級分別低于2471元/月、2334元/月、2197元/月、2060元/月,補齊到對應的標準。武漢市傾斜調整標準可在此基礎上酌情增加。
3.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按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81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待遇。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低于統籌地區2020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補齊到對應的標準。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采取定額調整辦法。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3元。供養親屬為孤寡老人或孤兒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三)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按本統籌地區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三個等級分別支付。已超過此標準的,本年度不再調整;低于此標準的,調整至上述標準。
三、其他事項
(一)本次待遇調整自2020年1月1日起計算。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資金渠道支付。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通知標準調整并按規定支付。
(二)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對2020年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做過調整的統籌地區,待遇增長低于本通知規定的,按本通知補齊差額;待遇增長高于本通知規定的,暫予保留,本年度不再調整。
(三)工傷保險封閉運行企業2020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執行。
(四)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抓緊落實到位,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尚未移交的,要主動協調當地醫療保障局做好落實工作。各地2020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和在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和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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