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株人社字[2011]27號
關于印發《株洲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建筑施工企業:
現將《株洲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勞動保障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4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切實保障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如下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市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的所有企業農民工,統一以工程項目為主體參加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他從業人員,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農民工同時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 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 按項目人工工資乘以建筑行業工傷保險費率0.9%,由施工企業在開工前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中一般土建、裝飾、安裝、園林景觀等工程人工工資為中標價(或合同價)的20%,市政、綠化工程人工工資為中標價(或合同價)的15%。對上年度工程項目未發生工傷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下調至0.8%;對連續兩年未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下調至0.5%。
第四條 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保險范圍: 施工現場所有農民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他從業人員,以企業報送至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收的人員花名冊為準。
第五條 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程序: 建筑施工企業領取中標通知書或項目開工證明后,應于十五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辦理參保手續時,需提交: 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申報表、中標通知書或項目開工證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參保人員花名冊(可按工程進度及時報送)。
第六條 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保險期限: 中標書和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量的施工期限為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效期限。需要延期的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部門批準,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項目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后,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和繳費憑證到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部門窗口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工程項目參保有效期內發生工傷事故,應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
1、申報時限: 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事故時,參保單位應于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發生一般事故時,參保單位應于事故發生當日內報告。
2、報告內容: 工傷事故備案的主要內容為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詳細經過、證明人、傷亡和就醫情況。備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用人單位保存,一份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保存,一份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保存。
3、接到工傷事故報告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勘查,記錄現場勘查情況作為工傷認定、待遇支付重要依據。
備案電話: 市區28681612 18975338751 28681623(傳真)。各縣(市)應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
第九條 參保單位應當于工傷事故發生后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參保單位超過上述規定時限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認定前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條 參保人員受到事故傷害,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建筑施工企業、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虛報、假報工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unansheng/2011-12/3038.html
上一篇:關于全市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下一篇:宜章縣貫徹執行2011年新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