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市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切實保障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基數和費率。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以本單位所有工作人員應發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照1%的費率(其中含因工感染血吸蟲病納入工傷保險增加的0.5%的費率)為本單位所有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實行費率浮動。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籌資渠道。全市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單位自行負擔,按月繳納。
三、工傷待遇。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并按時足額繳費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以及國家、省和市相關政策執行,單位不再負擔參保職工相關工傷待遇。
四、老工傷的處理。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之前通過相關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老工傷人員),在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時,經市人社部門審核確認,由單位繳納一定費用后,按照老工傷統籌管理辦法納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享受舊傷復發醫藥費報銷待遇。
五、各地各部門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抓好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各級人社、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作,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確保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積極穩妥實施。
六、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自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今后,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則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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