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志愿服務條例(草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活動,維護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推動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概念】本條例所稱的志愿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愿以智力、體力、技能及其他方式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志愿者,是指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的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原則】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和保障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協調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規劃、指導、協調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志愿服務活動,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志愿服務的指導和保障工作。
第六條【志愿服務的支持和倡導】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務,鼓勵支持具備志愿服務條件的公民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每年三月五日為湖南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七條【志愿者條件】志愿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 能力、志愿服務能力和從事志愿服務必要的身體條件。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
第八條【鼓勵注冊】鼓勵符合條件的個人向志愿服務組織申請成為注冊志愿者。
第九條【志愿者的權利】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自己的意愿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二)獲得真實、準確、完整的志愿服務信息。
(三)獲得與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教育和培訓。
(四)獲得與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必要條件和保障。
(五)自愿參加或者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六)對志愿服務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自身需要他人幫助時可以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八)法律、法規及志愿者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志愿者的義務】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維護志愿者的聲譽和形象。 ‘
(二)接受志愿服務組織的指導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務承諾。
(三)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意愿和人格、隱私等權利,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四)保守志愿服務活動中獲悉的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
(五)不能繼續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及時告知志愿服務對象或志愿服務組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志愿服務組織
第三章 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一條【志愿服務組織的形式】志愿服務組織包括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志愿服務協會及其分支機構或基層志愿服務組織。
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志愿者組織,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登記,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不具備注冊登記條件的其他志愿服務組織,承認已登記志愿服務組織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該志愿服務組織,成為其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的志愿服務活動】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社區的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志愿服務組織職責】志愿服務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務工作制度;
(二)招募、登記、培訓、管理、考核、表彰志愿者;
(三)制定志愿服務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建立志愿服務檔案和志愿服務評價認證機制;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務活動資金、物資;
(六)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七)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向社會招募志愿者,應當公布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并明確告知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志愿者管理】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志愿者注冊制度的有關規定,向志愿者頒發志愿服務證、標志。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志愿者的服務時間、服務質量等進行記錄,提供志愿服務的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志愿者培訓】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志愿者進行必要的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志愿服務組織的監督和管理】志愿服務組織應自覺接受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志愿服務范圍】志愿服務的范圍主要包括扶貧濟困、幫老助幼、幫殘助弱、支教助學、醫療衛生、科技推廣、環境保護、搶險救災、戰爭救護、治安防范、法律幫助、社區服務、大型社會公益活動的服務等社會公益服務。
第十九條【志愿服務活動的一般要求】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盡力而為,注重實效。
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身體等條件相適應,與志愿服務活動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見。
除搶險救災等緊急情形外,志愿服務組織應當避免安排志愿者從事具有較高人身傷害風險的志愿服務。
第二十條【志愿服務協議】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者之間、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就志愿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愿服務協議:
(一)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
(四)組織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
(五)志愿服務活動涉及境外人員的。
第二十一條【志愿服務活動的委托】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接受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志愿服務項目,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按照志愿服務組織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并告知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和潛在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對是否提供服務給予答復。
第二十二條【突發事件志愿服務活動】開展突發事件志愿服務活動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與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志愿服務組織聯系,并接受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安排和管理。
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在當地設立志愿服務接待機構,根據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
第二十三條【禁止性規定】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不得以志愿服務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組織或者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不得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的名義、標志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社會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本系統的人員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五條【教育保障】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志愿服務教育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內容,組織青少年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培養青少年樹立志愿服務意識。
第二十六條【志愿服務宣傳】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無償開展志愿服務公益性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志愿服務意識,形成全社會支持和鼓勵志愿服務活動的氛圍。
第二十七條【優先錄用與支持】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在招錄公務員、招聘員工、招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錄取志愿服務業績突出的志愿者。
第二十八條【資金支持和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經費來源】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的經費包括下列來源:
(一)財政支持;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志愿服務基金會】依法設立的志愿服務基金會,為發展志愿服務事業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捐贈與資助】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基金會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捐贈人和資助人可以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經費管理】志愿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志愿服務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有關部門、捐贈人、志愿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志愿者的保險】有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為志愿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從事有人身損害風險的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為志愿者辦理必要的人身保險。
第三十四條【大型活動保障】大型社會活動的舉辦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志愿者提供開展志愿服務所必需的專項服務培訓和必要的物質、安全保障和人身保險。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等待遇】志愿者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遭受重大傷害或者死亡的,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信息基礎工作】縣級以上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建立志愿服務信息平臺,完善志愿服務信息統計、公開和共享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條【表彰與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成績突出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和支持志愿服務工作有突出貢獻的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志愿者過錯責任】志愿者在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過程中,因志愿者過錯造成志愿服務務象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損失或者損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志愿服務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向其追償。
第三十九條【損害賠償責任】志愿者在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過程中,因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過錯受到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志愿者在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受損害的志愿者依法獲得賠償或者補償。
第四十條【營利和非法活動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務經費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爭議解決途徑】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省外境外志愿服務】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到省外、境外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unansheng/2012-6/3525.html
上一篇:常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2012年度長沙市工傷保險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