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郴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部門、在郴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
《郴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 日
郴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障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建設廳《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7〕4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之規定,均應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施工現場內所有務工人員(含農民工,派往項目的管理人員除外)繳納工傷保險費。務工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工傷保險費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繳納,并由總承包單位以工程項目為名稱辦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的相關事宜。總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務工人員工傷保險費的繳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控制價編(審)、投標報價、工程預(結)算的工傷保險費,應按工程造價中人工費單獨列項計取。任何單位不得優惠。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由項目工程總承包施工企業在招投標時按工程項目參保,繳費標準為:
1、項目工程總造價在5000萬元以下,按照工程總造價的3‰繳納;
2、項目工程總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工程總造價的2‰;
3、項目工程總造價在1億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總造價的1‰繳納。
務工人員中如有與施工企業建立了穩定勞動關系,并已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建筑施工企業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其工傷保險費從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費總額中抵減。
第六條 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建筑施工企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制度。費率浮動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為標準,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具體的浮動標準是:
(一)支付總額在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150%以上的,繳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50%;
(二)支付總額超過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120%-150%的,繳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20%;
(三)支付總額低于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80%-50%的,繳費率下浮到基準費率的80%;
(四)支付總額在本單位同期繳費50%以下的,繳費率下浮到基準費率的50%;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含工程竣工后責任保修期)。建筑施工企業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將有關責任保修期的合同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工傷保險期限順延至保修期止。
第八條 工程項目確定中標單位后,由招投標管理部門開具《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含中標單位名稱、中標造價、施工期限等內容),通知中標單位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中標單位帶《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申報表,報送相關資料辦理參保手續。繳費基數和費率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執行。原則上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參保證明和繳費收據。
第九條 招投標管理部門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和繳費收據向中標單位發放中標通知書。中標單位和發包方簽訂工程合同后,向工傷保險機構報送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和參保職工花名冊(對參保人員實行動態管理,人員可隨時異動),確定參保期限,參保方為有效。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和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務工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應于48小時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應于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建筑施工企業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建筑施工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到申請工傷認定之日止所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擔。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人員或直系親屬向郴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亡的務工人員可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待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務工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涉及本人工資的,統一以全市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工資基數作為取值標準。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治療工傷應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務工人員治療工傷的費用,可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掛賬,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醫療機構直接結算。非協議醫療機構不實行掛賬處理。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到工傷人員的銀行帳戶。建筑施工企業已經墊付的相關費用,憑相關資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原則上分別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完成。針對建筑行業務工人員流動性大、工期不一等特點,為保障務工人員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設立快捷處理通道。對務工人員發生的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達不到住院指征的,或住院費用在4000元以下的輕傷事故,委托縣市區按簡易程序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作出工傷認定。
第十六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傷醫療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經辦機構支付相關待遇。
(二)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
(四)工亡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經辦機構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待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和檢查,對未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依法進行查處。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程項目,其務工人員發生工傷的,由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針對建筑行業用工的特殊性,切實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服務和協調工作,定期交流和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相關收支情況。建立工傷預防機制,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工傷預防。努力研究和探索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有效辦法和措施,減輕企業經濟負擔,確保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落實。
第十九條 水利、電力、交通工程等施工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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