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蘇勞社醫[2008]2號
頒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2008-05-15
失效日期:
索 引 號:SJ014-D0100-2008-410
關于工傷認定中職工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確認問題的處理意見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管理,規范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行為,堅持科學認定,依法認定,提高認定效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對工傷認定中有關職工傷殘與工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確認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對事故傷害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查明職工傷害與工傷因果關系,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難以確定職工傷殘情況是否與工傷存在因果關系時,應當委托有一定資質的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作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結論,也可以聘請3一5 名相關醫療專家組成鑒定小組鑒定,并作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學鑒定結論等相關證據綜合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傷殘損害與工傷因果關系的鑒定。
三、對需要委托醫療機構、專業鑒定機構或組成相關醫療鑒定小組鑒定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的,一般應在作出工傷認定的期限內完成。確實在工傷認定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因果關系結論的,應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五條作出工傷認定中止,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個月。待有關鑒定結論作出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傷殘情況是由工傷所致,應在工傷認定書中載明具體部位及傷殘情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工傷認定書中載明的傷殘部位及傷殘情況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五、用人單位或職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各地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工傷認定中事故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確認的具體辦法,堅持以人為本,科學公正,明確程序,嚴格管理。要健全基礎檔案,對醫療等專業機構或相關醫療小組所做的鑒定結論,要作為證據材料及時存入職工工傷認定檔案。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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