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寧人社〔2011〕396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函〔2011〕16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南京市實際,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工傷認定問題
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相關職能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文書。未提交相關事故責任認定法律文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進行補正。相關事故責任認定法律文書未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責任劃分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法中止工傷認定程序。
二、關于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問題
(一)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職工申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不同情況須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的,需提交由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裁決先予執行的裁判文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終止裁定書。
2、申請先行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提交生效的裁判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終止裁定書。
(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書面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工傷職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終止裁定書。
三、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口徑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工傷職工經三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城際間交通費按實支付,未住院期間所需市內交通費標準為每天10元,食宿費用標準為每天150元,住院期間按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飛機、高鐵、動車、火車軟席(軟座和軟臥)、輪船(一、二等艙)等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經辦機構審批。
(三)2011年1月1日以后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執行,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算基數按照工亡事故發生時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執行。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時間早于2004年1月1日的,應從2004年1月1日起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時間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應從登記注冊之日起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涉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和“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的,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有關標準執行。
四、過去市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國家和省、市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函〔2011〕166號)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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