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結算管理的通知
泰人社發〔2011〕215號
發文日期:2011-06-02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為確保新《條例》平穩實施,現就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費用結算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1、用人單位填寫并蓋章的《工傷保險關系變動表》和《傷殘待遇申請表》;
2、用人單位提出與工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3、工傷職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辭職申請書原件及復印件;
4、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減員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5、工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表原件及復印件;
6、工傷職工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7、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有效憑證或有效票據的原件及復印件;
上述材料原件經審核后退回
二、領取工傷保險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申報程序
1、符合領取工傷保險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對象由用人單位持上述材料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2、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人員需及時申報,每個季度末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與用人單位、職工本人統一結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3、領取工傷保險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持身份證及職工授權委托書在經辦機構當面簽字確認;
三、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監督管理
1、單位職工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將納入下個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支繳率計算范圍。
2、如發現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名義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將依法追究用人單位和職工及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3、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工傷保險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采用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其中在用人單位醒目位置公示時間不得低于7天,接受社會監督。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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