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泰州市公安局
泰人社發【2011】225號
發文日期:2011-06-10
為了使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后及時給予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泰州市處理職工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傷保險條例》中交通事故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交通事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在道路上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和非機動車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職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1、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緊急醫療救治等原因未在現場報警的,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在事后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
職工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警后三個工作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故發生地點的道路情況、事故車輛情況等進行核查,查找并詢問事故當事人和證人。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告知當事人,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傷害職工書面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加強職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處理聯絡協調
全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確定職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聯絡員,負責職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相關情況的溝通和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處理職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案件的過程中,應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情況,需要查閱交通事故相關材料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遞交聯系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以配合。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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