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勞[1998]49號
各市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隨著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和企業改革的深化,勞動關系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趨勢,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為依法、準確和及時處理好勞動爭議案件,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對目前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處理問題
1.企業在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因變更勞動合同與職工發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按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進行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妥善處理。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的,原則上應當由變化后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由于企業改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遷移、被兼并、資產轉移等,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但企業不得以職工是否入股作為變更勞動合同的前提,更不能借機限制職工的勞動權利。企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發給職工經濟補償金。
2.改制企業對不愿入股的職工,采取降低勞動報酬、停發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等強迫手段,由此引發的爭議,凡是符合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應及時立案受理,關按照職工自愿入股的原則,予以依法處理,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3.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與職工因按股分紅問題發生的爭議,在日前國家尚未作出規定之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暫不受理。今后國家對此如有規定,則按規定執行。
二、關于企業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處理問題
4.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熱情接待來訪的下崗職工,全面、準確地解答下崗職工提出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方面的問題,為下崗職工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要及時、妥善處理下崗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對下崗職工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要認真審查,對用人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職工下崗規定執行,符合受理條件的要盡快立案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要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當事人。
5.下崗、內退職工被其他用人單位聘用,雙方因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根據雙方訂立的協議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關于工傷爭議的處理問題
6.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程度為7至10級的職工,因終止勞動合同與企業發生爭議,如果雙方不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仲裁委員會可裁決終止勞動合同,但企業應依照有關規定支付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7.對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傷殘1至6級,依照規定由用人單位發給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家居外地,在領取撫恤金的當初,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委員會可根據具體情況,裁決用人單位一次性計發傷者有關待遇,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一次性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經鑒定為傷殘1至4級的,分別按照本人因工負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90%、85%、80%、75%的標準,規定計發時間為20年;經鑒定為傷殘5至6級的,按照本人因工負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70%標準,計發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四、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
8.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未依法辦理勞動合同簽訂等手續,而事實形成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所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按以下原則處理:(1)雙方同意維持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補簽勞動合同,補辦社會保險手續;(2)一方不同意維持勞動關系的,如屬于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應予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如屬于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事實勞動關系應予解除,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查處。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裁決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相應賠償。
9.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與職工未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由此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參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權利義務內容進行處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原勞動合同,雙方應協商補辦勞動合同續訂手續。經協商不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裁決解除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其中,如因職工不愿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給職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對職工造成損害的,應判令企業給予職工賠償。
五、關于其他勞動爭議的處理問題
10.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開除之外的其他行政處分而產生的爭議,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1.被開除、除名、辭退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因辦理勞動保險、檔案關系轉移手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分別以勞動保險和轉移檔案的案由予以受理。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檔案轉移手續,造成勞動者就業困難的,仲裁委員會可根據損害程度,裁決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適當經濟賠償。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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