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蘇勞社仲[2003]6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了指導全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準確、及時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3年9月22日至23日在南京召開了全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現將《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印發給你們。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
為了規范全省勞動仲裁工作,提高仲裁案件處理質量,及時研究解決當前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3年9月22日至23日在南京召開了全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省轄市仲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參加了會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司、省總工會、省高級法院也派員參加了會議,與會人員從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對勞動爭議處理工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對當前突出問題的處理達成了共識或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現將研討會意見紀要如下:
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問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受理問題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目前一些用人單位與管理、技術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只訂立了聘用合同,因此而發生了爭議。應當指出,這種做法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由此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按履行勞動合同爭議予以受理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分別情況進行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既訂立勞動合同又訂立聘用合同的,處理勞動爭議時應以勞動合同作為裁決依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聘用合同只作為雙方協商意見的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施行后,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仍應依法予以受理。
(二)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工件期間發生的爭議的受理問題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成為退休人員后,即不具備《勞動法》適用范圍內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工作期間,雙方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故雙方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三)工傷案件的受理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也可直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故自2004年1月1日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申報工傷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而產生爭議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職工不能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鑒定結論的,仲裁委員會應以申訴材料不齊備,不符合申訴條件為由,不予受理。
(四)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的反訴審理的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條件案件中的反訴,是指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被訴人針對申訴人的申訴請求而提出的對申訴人的反請求。反訴的請求和理由應與本訴具有牽連性,且能作為一種獨立的仲裁請求而存在,其目的是抵消、吞并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且應當附有符合反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收到被訴人的反訴書后,應在七日內予以審查,如符合反訴條件和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制發反訴受理通知書,與本訴合并審理,并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申訴人撤回申訴請求,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
二、關于勞動爭議的處理問題
(一)在勞動合同期內被司法機關錯誤拘留、逮捕、判刑的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繳納爭議的處理問題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被司法機關錯誤拘留、逮捕、判刑,失去人身自由,從而導致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或解除的,其在被錯誤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但對于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損失(個人繳費部分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未明確由國家賠償。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目前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或因勞動合同解除而中斷履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試用期與見習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問題
大、中專畢校生畢業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受見習期的影響。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辦理相關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因用人單位拒不辦理有關手續致使勞動者申訴的,仲裁委員會應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屆滿后,在見習期內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服申訴的,如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招收錄用條件,則應駁回勞動者的請求,反之則應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用人單位超過試用期,在見習期內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應符合法定的或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當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經濟補償金爭議中企業平均工資如何計算的問題
企業平均工資的計算應以企業的工資總額除以企業在職職工總人數。工資總額應按國家統計局有關工資總額的統計口徑計算,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企業職工總數的構成應包括在崗和雖不在崗但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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