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省《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揚人社〔2011〕242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蘇人社函[2011]166號《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轉發你們,結合揚州市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按照新《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從2011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因工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職工因工死亡時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職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按上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標準先行支付,待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后再進行補差,或者等上年度數據公布后再行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根據新《條例》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原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
(一)職工因工受傷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職工“住院費用清單”所記載的天數核定住院伙食補助費金額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工傷職工因本統籌區醫療條件受限,需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應經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揚州市工傷職工轉外就醫申請表》,報經辦機構核準簽章后方可轉外就醫。
轉外就醫需乘座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火車、長途客車、輪船三等艙等(不含出租車和旅游船)。工傷職工選擇火車出行的,應當選擇普通座席,但乘車時間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硬臥票,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工具的工傷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經辦機構核準后方可出行。傷情特殊是指:生命垂;蚪匕c等特殊傷情。
(三)赴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工傷職工,所需的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每天150元。所需的食宿費用是指:工傷職工到異地就醫入院前所產生的“住宿費”與“伙食費”。
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憑與職工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到社保經辦機構結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四、用人單位按《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按以下標準補繳:
1、用人單位從未參加過工傷保險的應從該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之日起補繳,補繳時由經辦機構依據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內容,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確定行業風險類別和費率;
2、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斷繳的應從斷保之日起補繳;
3、用人單位應及時為新錄用的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因未及時辦理工傷保險關系而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從錄用職工之日起補繳工傷保險費。
上 述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辦理補繳手續時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 進行補繳。
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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