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境外派遣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
通人社規〔2013〕3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商務局,各外經企業:
2008年3月以來,《關于境外派遣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通勞社工〔2008〕1號)對保障我市外派勞務人員和赴境外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境外派遣人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外經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在總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工傷保險的若干意見》(通政辦發〔2011〕180號)、《南通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通人社規〔2012〕28號)規定,現就境外派遣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凡本市(含縣、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均應為其全部境外派遣人員在我市辦理工傷保險。派出企業應于派出人員離境前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派遣企業按照二類風險行業類別確定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三、境外派遣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派遣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申請認定的同時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延緩提交,待材料齊全后再進行工傷認定,但延緩不得超過一年。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境外派遣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并被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不含境外發生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返回國內治療或康復治療的,應在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四、為境外派遣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將作為外經企業年審考評的內容。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境外派遣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通勞社工〔2008〕1號)同時廢止。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通市商務局
2013年3月28日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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