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通市工傷預防費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通人社工〔2012〕5號
通財社〔2012〕30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開展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通知》(蘇人社函〔2012〕287號),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工傷預防機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南通市工傷預防費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通市財政局
2012年9月13日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2年9月13日印發
南通市工傷預防費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推進工傷預防工作,強化安全生產的投入和管理,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結合南通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預防費按不超過上年實際征繳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條 工傷預防費的主要用途:
工傷預防、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包括必備的設備、場地、工具、文件資料、宣傳用品的購置、租賃及日常消耗與維護費,宣傳材料印刷、會務、公益廣告支出;
(一)工傷預防培訓,包括場地租賃、材料印刷、會務費用、培訓師資、企業自主培訓補助等;
(二)工傷事故調查核實以及企業工傷風險程度評估費,包括交通費、郵遞費、通訊費和異地調查必需的其他費用,專家評估勞務費等;
(三)從事有毒有害工種參保人員健康檢查費用補助,包括對單位參保人員健康檢查費用不超過50%的補助;
(四)工傷保險及工傷預防獎勵,對經綜合評定為先進單位的管理人員和有突出貢獻個人的獎勵費用;
(五)安全生產技術改造、設備更新項目補助,經單位申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評審后按規定撥付;
(六)工傷和職業病預防調查、科研,包括組織工傷預防專題研究、學習考察等;
(七)經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事項。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列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當年工傷預防費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五條 工傷預防費參照部門預算辦法管理。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預防費用的預算編制,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所編預算進行初審后每年隨單位部門預算一并上報財政部門;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編制的原則和工傷預防工作開展情況核定支出預算。在工傷預防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對工傷預防計劃執行影響較大時,可按有關規定調整預算。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下達年度工傷預防費支出指標后,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財政下達的指標額度內按實使用工傷預防費。支付時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工傷預防費用使用申請表》,并附相關費用票據原件或其它必需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后結算支付。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對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對支出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南通市工傷預防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勞社工〔2010〕1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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