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徐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文件
徐人社發〔2012〕361號
關于印發《徐州市工傷預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各有關單位:
現將《徐州市工傷預防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實施。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徐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徐州市工傷預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開展,規范工傷預防管理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在國家、省具體辦法未制定前,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預防包括工傷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預防。其目的是通過宣傳、培訓以及對工傷事故前期的監控等手段,加強參保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和勞動衛生保護操作規程,減少參保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降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壓力,確保我市工傷保險事業穩步發展。
第三條 工傷預防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開展工傷保險、工傷預防等政策咨詢;
(二)對參保單位和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知識的教育培訓;
(三)對參保單位從事職業危害崗位職工的健康檢查;
(四)組織開展工傷預防科研、調研以及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程度評估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工傷預防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預防費是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規定列支的,用于開展各項工傷預防管理工作。工傷預防費按照不高于各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總額百分之五的標準提取,當年結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單位的工傷事故發生率和工傷保險支繳率等情況上浮或者下調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以激勵和督促參保單位注重工傷預防,加強安全生產,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發生。
第六條 工傷預防管理工作由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預防相關業務。工傷預防工作應建立部門協調工作機制。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工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傷預防年度實施項目由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各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合工傷保險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可根據年內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列入工傷保險基金使用預算,并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八條 工傷預防費的支出,由各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年度實施項目范圍內按相關財務制度規定支出,并可根據年內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九條 實施工傷預防項目應遵循公開、透明和有效的原則。在實施工傷宣傳、工傷培訓等項目時,要參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機構具體執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受委托的社會組織或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相關項目實施的效果和質量。職業健康檢查補助的范圍、標準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各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公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同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以及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一條 工傷預防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挪作他用,違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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