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政辦〔2013〕144號
吳江開發區(同里鎮)、汾湖高新區(黎里鎮)、吳江高新區(盛澤鎮)、太湖新城(松陵鎮)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區各委辦局(公司),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依據《條例》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經區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對我區現行工傷保險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我區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1.5%,在此基礎上進行浮動。各用人單位應做好參保資金的預算。
二、根據上一年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工傷發生率、重特大事故發生率三種情形確定浮動費率,浮動實行兩個檔次:一檔為20%,二檔為50%。
(一)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等于200%、小于500%的用人單位,該單位繳費費率在現行繳費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一檔;大于等于500%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在現行繳費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二檔。
(二)上年度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與當年度全區工傷發生率相比,1至2倍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在現行繳費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2倍以上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在現行繳費費率基礎上上浮二檔。
(三)上年度用人單位發生5至6級傷殘工傷事故的或因工死亡1人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在現行繳費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上年度用人單位發生1至4級或因工死亡2人以上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在現行繳費費率基礎上上浮二檔。
(四)上述浮動情形不重復計算,同一企業如符合一種以上情形的,按就高原則浮動。
三、本政策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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