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5號)關于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承辦市區范圍內(不含通州區)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受理、審核、支付和追償等事務,各縣(市)、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承辦轄區內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受理、審核、支付和追償等事務。
二、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材料;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等材料;
(四)對肇事逃逸、暴力傷害等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的情況材料;
(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材料;
(三)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四、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申請后,可采取調查核實、業務辦公會議等方式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應按照規定予以先行支付;不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向第三人和用人單位追償。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主題詞: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通知
抄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政府辦公室。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發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jiangsusheng/2014-6/5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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