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關于調整2016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作者: 來源:無錫市人社局 發布時間:2016-12-29 09:44:00 瀏覽量:
錫人社發〔2016〕285號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103號令)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對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將待遇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8%,其中增加額不足下列金額的按下列標準調整:一級335元,二級320元,三級305元,四級290元。
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差額在原享受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8%。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至六級并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8%,其中增加額不足下列金額的按下列標準調整:五級240元、六級225元。
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護理費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8%。
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8%,增加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調整。
二、2016年7月1日起,計發有關工傷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仍為4740元。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無 錫 市 財 政 局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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