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人社〔2016〕346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準(蘇人社函〔2016〕382號),現將我市2016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標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6年6月30日前已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管理,并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90元、340元、290元、240元。
2、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1%。傷殘津貼調整后金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
按照揚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254元的50%、40%、30%,對應發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已經高于上述標準的不予調整。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待遇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支付渠道
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揚 州 市 財 政 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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