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通市靈活就業人員工作傷害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通人社規〔2015〕10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傷害保障,特制定《南通市靈活就業人員工作傷害保險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8月28日
南通市靈活就業人員工作傷害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使靈活就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后享有相應的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多層次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區各級勞動事務所、人才交流中心等勞動、人事事務代理機構代理勞動保障關系,為雇用人提供服務,由雇用人支付報酬,或以本人名義申請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且未與用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或私人企業等)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方可申請辦理工作傷害保險參保手續。
第三條 工作傷害保險費率暫定為0.5%,工作傷害保險繳費基數與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一致并同步征收,應于參保年度的上一年12月份年度結轉期前一次性繳納,年中參保人員須在參保時一次性繳足次月起當年應繳的全部費用。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作傷害保險并繳納工作傷害保險費的,從辦理手續次月起可以享受工作傷害保險相關待遇。繳納工作傷害保險費后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保險關系即自然終止。參保人應主動辦理停保手續,退回保費,經辦機構不再承擔保險責任;未停保的,經辦機構一經發現從用人單位錄用的次月退還保費,用人單位為其從月初開始繳費的,從參保之月起退費。
第四條 工作傷害保險基金歸入工傷保險基金合并使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做好工作傷害保險基金的運行分析,出現收支不平衡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以收定支的原則適當調整費率。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傷害保險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工作傷害保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確認,由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實施鑒定。
第二章 工作傷害的確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為工作傷害: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七條靈活就業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認為工作傷害或者視同工作傷害: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自殺的。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90天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作傷害確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 提出工作傷害確認申請應當填寫《工作傷害確認申請表》,詳細說明受傷經過,經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確認蓋章,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兩人以上的旁證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包括初診病歷)。
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作傷害確認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勞動(人事)代理機構、醫療機構、有關部門應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作傷害確認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作傷害確認決定。
作出工作傷害確認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作傷害確認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作傷害確認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工作傷害確認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靈活就業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二)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三)確認為工作傷害或確認為不屬于工作傷害的依據;
(四)確認結論;
(五)不服確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六)作出確認決定的時間。
工作傷害確認決定應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確認專用印章。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作傷害確認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作傷害確認決定送達工作傷害確認申請人。
第十五條 工作傷害確認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作傷害確認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受到工作傷害后,經治療或者康復,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其本人或其近親屬應當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能力鑒定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供工作傷害確認決定和醫療救治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參照國家及江蘇省相關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規定執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人員。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工作傷害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進行治療,享受工作傷害醫療待遇。
治療工作傷害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自傷害發生之日起2年以內產生的治療工作傷害所需費用參照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從工作傷害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治療工作傷害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作傷害人員到南通市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從工作傷害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靈活就業人員住院治療工作傷害(含到南通市以外就醫,不包括住院康復)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為30元。經批準到南通市以外就醫的,普通公共交通費用(不含市內交通)按實報支,非住院期間食宿費用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標準按實報支。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救護車交通收費標準按實報支。
靈活就業人員治療非工作傷害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作傷害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受到工作傷害的靈活就業人員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作傷害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作傷害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 工作傷害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首次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參照工傷保險標準報支。
第二十一條 工作傷害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作傷害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人社部門公布的南通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基金按確定的護理費月標準,一次性支付到75周歲,最長為20年。
第二十二條 工作傷害保險參保人員受到工作傷害后,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享有以下待遇:
(一)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作傷害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月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月繳費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月繳費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月繳費工資。
2.從工作傷害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月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本人月繳費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月繳費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月繳費工資的75%。基金按照確定的傷殘津貼月標準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歲,女55周歲,最長為20年。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計算。
(二)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月繳費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月繳費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月繳費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月繳費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月繳費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月繳費工資。
第二十三條 工作傷害參保人員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作傷害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標準為人社部門公布的6個月的南通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四條 工作傷害參保人員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作傷害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且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辦法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第三人造成工作傷害的,工作傷害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第三人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工作傷害保險基金不再支付相應的醫療費、喪葬補助金、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傷殘津貼等。工作傷害保險基金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靈活就業人員或其親屬獲得第三方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第三人已經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作傷害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第三人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作傷害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工作傷害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三)靈活就業人員因第三人造成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款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作傷害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受傷害靈活就業人員不能獲得第三人賠償,工作傷害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給予工作傷害保險待遇的。靈活就業人員須將求償權讓渡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作傷害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作傷害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作傷害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作傷害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員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作傷害確認的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工作傷害確認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作傷害確認的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工作傷害確認結論不服的;
(三)靈活就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作傷害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是指靈活就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基數。本人工資高于南通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南通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南通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南通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通勞社工〔2006〕14號)、《關于印發<南通市靈活就業人員工傷認定辦法>的通知》(通勞社工〔2006〕22號)等文件停止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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