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社會保險待遇重復領取的處理意見
蘇人社規〔2020〕3號
為規范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行為,杜絕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現象,確保社會公平公正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文件規定,現就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問題制定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的問題
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等,以下簡稱職保待遇)的,暫按最高標準的待遇發放,其他待遇暫停發放,并由暫停發放待遇的經辦機構通知當事人在1個月內到本機構書面確認保留其中一項待遇。當事人在1個月內未到本機構進行書面確認的,按保留最高標準待遇發放處理,其他重復領取待遇終止發放,并終止解除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當事人重復領取的職保待遇應予退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有關規定,2010年1月1日之前已重復領取的職保待遇不再清退。
二、關于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的問題
參保人員在不同地區重復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下簡稱城鄉居保待遇)的,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按照首次領取待遇地優先的原則,確定保留首次領取待遇地的城鄉居保待遇。無法確定首次領取待遇地的,保留其符合國家規定的待遇領取條件時戶籍所在地的城鄉居保待遇。非保留待遇領取地的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當停發其城鄉居保待遇,終止并解除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退還。
三、關于失業保險待遇重復領取的問題
失業人員在不同地區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相關待遇,并由暫停發放待遇的經辦機構通知當事人在1個月內到本機構書面確認在一個地區繼續領取待遇。當事人在1個月內未到本機構進行書面確認的,按保留最高標準待遇發放處理,其余地區對同一時間段的繳費年限應予以清理,重復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應予退還。
失業人員出現重新就業或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情形的,應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仍然領取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通知其在1個月內退還不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關于職工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的問題
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保待遇和城鄉居保待遇的,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終止并解除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退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不得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定期遺屬撫恤金和城鄉居保待遇。從本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可由本人選擇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定期遺屬撫恤金和城鄉居保待遇中的一項,終止并解除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待遇重復領取的問題
領取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就業后,停止享受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就業后仍領取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重復領取的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應予退還。
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符合領取職保待遇條件時,從領取職保待遇的當月起停止享受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重復領取的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應予退還。本人自愿選擇保留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由本人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確認,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重復領取的職保待遇應予退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職保待遇。職保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重復領取職保待遇與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應當停發傷殘津貼,保留其職保待遇,重復領取的傷殘津貼(除補差部分)應予退還。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六、關于喪葬補助金(喪葬費)重復領取的問題
參保人員死亡后,其遺屬同時符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由其遺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確認,選擇領取其中一份喪葬補助金或喪葬費。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上述情形中涉及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已對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進行清理并有處理結論的,不再追溯。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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