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08年調整工傷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 發布時間:2009-06-11 16:00:00 瀏覽量:
關于調整江西省2008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贛勞社醫[2008]37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贛單位,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32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08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32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08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設區市應按《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32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
二、參加調整的人員和調整的時間
2008年調整范圍為2007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經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領取因工致殘定期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等待遇的人員。調整時間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各設區市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可參考以下標準確定
1、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其傷殘津貼2008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參加調整的人員和調整的時間
2008年調整范圍為2007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經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領取因工致殘定期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等待遇的人員。調整時間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各設區市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可參考以下標準確定
1、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其傷殘津貼2008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被鑒定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規定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
2、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2008年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120元。
3、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四、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職工傷殘津貼調整的指導意見
1、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調整人員和調整時間,2008年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90元,由用人單位發給。
2、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并在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按本意見調整待遇,省屬單位,中央行業單位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市縣屬單位調整辦法由各設區市確定。
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中央駐贛單位、省屬單位因工致傷殘人員,此次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調整標準執行。
六、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2008年調整所增加的傷殘津貼(包括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低于調整后傷殘津貼的差額)、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其增資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七、調整定期待遇的審批程序: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未參加屬地工傷保險的,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八、本通知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2、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2008年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120元。
3、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四、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職工傷殘津貼調整的指導意見
1、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調整人員和調整時間,2008年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90元,由用人單位發給。
2、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并在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按本意見調整待遇,省屬單位,中央行業單位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市縣屬單位調整辦法由各設區市確定。
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中央駐贛單位、省屬單位因工致傷殘人員,此次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調整標準執行。
六、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2008年調整所增加的傷殘津貼(包括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低于調整后傷殘津貼的差額)、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其增資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七、調整定期待遇的審批程序: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未參加屬地工傷保險的,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八、本通知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二○○八年九月五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jiangxisheng/2009-6/291.html
上一篇:江西省:設定工傷死亡賠償下限
下一篇:江西:2007年上調工傷職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