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部令第17號)的通知
作者: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來源: 發布時間:2009-09-25 22:00:00 瀏覽量: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部令第17號)的通知
(贛勞社勞函[2003]20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中央駐贛有關單位: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部令第17號)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做好工傷認定工作,現將《工傷認定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1.省直、中央駐贛單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的工傷認定管轄,仍按贛勞社勞函【2002】4號文件規定執行。
2.從2004年1月1日起,工傷認定的表格,均采用全國統一格式(見《工傷認定申請表》),凡與統一格式不一致的一律作廢。
3.2003年12月31日24時以前發生的工傷、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工傷認定辦法》予以認定。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部令第17號)(略)
發布部門:江西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3年12月08日 實施日期:2003年12月08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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