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贛高法[2005]52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南昌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現將《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請參考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12月16日第四十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04年8月29-3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江西省贛州市召開了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尹魯副院長、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以及部分中級法院與民事審判相關業務庭庭長參加了座談會。為加強對全省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民事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會議就幾類具體民事案件的審理有有關問題的處理提出了具體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審理
二、關于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引發糾紛案件的審理
三、關于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的審理
四、關于拖欠農民工資、損害農民工權益案件的審理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農民工提出經濟困難而申請減免、緩交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及時作出減、免、緩交訴訟費用的決定。對于勞動關系確定,僅對工資數額的多少存在爭議的,農民工提出先予執行部分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2、基層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推行“速裁”。
3、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職業中介機構存在欺詐或者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要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進行制裁的司法建議。
五、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理
六、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
七、關于房地產買賣、租賃等案件的審理
八、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以勞動爭議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無論其是否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1)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工資待遇,整體拖欠工資,作出待崗、離崗退養決定,通過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以事實行為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買斷工齡等所引起的糾紛;
(2)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作保險費引起的糾紛;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房改買賣、住房補貼給會等執行國家房改政策發生的糾紛;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繳納住房公積金引起的糾紛;
(5)勞動者、企業退休職工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增加檔案工資產生的糾紛;
(6)參照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管理或者事實上從事與這些用人單位職能相符工作的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執行國家關于體制改革、清退超編人員、無編人員、或者與其所辦企業、市場等實體脫鉤而引起的糾紛;
(7)因掛靠編制引起的糾紛。
2、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追索加班工資案中,只要勞動者一方提出的證據基本可以證明有加班的事實,即可認定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在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考勤表等局面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應支持勞動者請求支付加班工資的訴訟主張。
3、在審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變更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中,如在勞動合同對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雙方并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并未對此作出明確約定時,企業擁有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的自主權。但受以下條件的限制:
(1)在不改變勞動者工資待遇的情況下,為了適應企業自身經營發展的客觀需要或者針對勞動者不能勝任現任崗位的情況下,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適當的調動,以屬于企業的自主管理行為,對勞動者請求撤銷變更行為不予支持。
(2)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系針對勞動者個人,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的,應認定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法院應確認其構成違約,勞動者請求撤銷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應予以支持。
(3)因勞動者自身的過錯,用人單位根據內部合法的規章制度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勞動者作出降低工資待遇的處罰而變更勞動者工資待遇約定的,如處理程序合法,對勞動者請求撤銷變更行為的請求,應予以駁回。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不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勞動法》規定的強制參保范圍的社會保險,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履行合同義務引發的爭議,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后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以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5、勞動者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等勞動爭議以債務、侵權等普通民事糾紛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應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應告知當事人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勞動者持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以欠款糾紛為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應作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九、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問題
十、關于移交鑒定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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