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建建[2005]24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勞動保障局:
為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建設領域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建設廳聯合印發的《江西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贛勞社[2005]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建立建設領域工資保障金制度(以下簡稱工資保障金)的要求,現就在全省建設領域建立工資保障金制度,進一步完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明確工資保障金的性質及實施工資保障金制度的范圍
工資保障金是指建設單位(業主)和建筑企業繳納并存入專戶、并在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引發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款項。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業主)和建筑企業,均須遵守工資保障金制度。
二、嚴格履行工資保障金管理工作的分工
工資保障金按建設項目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指定銀行設立工資保障金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擠占。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指派專人負責工資保障金的管理。工資保障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資保障金詳細臺賬,記載每項工程工資保障金的繳納、支付、退付等情況。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將負責管理工資保障金的機構及人員情況報省建設廳。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月編制本轄區內工資保障金情況表,在次月10日前報省建設廳,并抄送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對工資保障金的監督。省建設廳每季度匯總一次全省工資保障金收繳、使用、退付情況,定期與省勞動保障部門核對。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并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三、嚴格按規定做好工資保障金的收繳工作
工程項目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后,建設單位和中標的建筑企業應在15日內從本單位銀行基本賬戶中劃出工資保障金足額存入指定的保障金專用賬戶,并持銀行繳款憑證到該項目的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到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
工資保障金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并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工程中標價(合同價)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業主)和建筑業企業分別按照中標價(合同價)的1.5%繳納。
(二)工程中標價(合同價)100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分別按中標價(合同價)的1%繳納。
四、嚴格工資保障金的使用與返還管理,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一)建筑企業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支付拖欠和無故克扣的農民工及其他職工的工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從其存入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劃支:
1、建筑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
2、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分包后,各專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
3、其他依法應支付的工資而未支付的。
(二)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支付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導致建筑企業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及其他職工的工資,出現這種情況時,可從其存入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劃支。
(三)工程建設期間及工程竣工后60日內,勞動保障部門經調查認定承建建筑企業或各專業及勞務分包企業拖欠或無故克扣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支付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從建筑企業繳納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劃支的意見書。
勞動保障部門經調查認定建筑企業確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無法支付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從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劃支的意見書。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勞動保障部門先予劃支的意見書以及劃支工資清單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劃支決定,并具體辦理相關手續。
(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啟用工資保障金的同時,應將支付工資清單告知責任單位,并通知責任單位在啟用工資保障金后的30日內補交已經支付的工資保障金。
(五)工程竣工滿60日后,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可申請退付保證金。收到退付申請后,勞動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該工程項目是否存在拖欠、無故克扣工資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將其工資支付情況公示一周,確無拖欠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同意退付工資保障金的意見,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憑此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資保障金的退付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銀行,分別將其所繳納的工資保障金本金和利息退還至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原繳納工資保障金的銀行基本賬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在同意退付工資保障金前,必須認真調查核實是否有拖欠工資的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同意退付保障金:
(一)存在拖欠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行為尚未解決的;
(二)正在辦理涉及該建筑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公示工資支付情況期間接到拖欠、克扣工資署名舉報需核實的。
五、嚴肅查處不按規定繳納、補繳工資保障金的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對于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及不按規定繳納、補繳工資保障金的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同時向其主管部門通報;定期通過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不按規定繳納及補繳工資保障金的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名單。
六、加強對工資保障金的內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對于違反規定,挪用工資保障金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追回挪用的保障金,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工資保障金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調離管理崗位。
附件:工資保障金劃支意見書
江西省建設廳辦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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