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吉人社字〔2012〕6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以下簡稱新《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依據《社會保險法》和新《條例》的有關規定,省廳正按法定程序對《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進行修訂。為確保新《條例》的順利實施,切實做好新老《條例》過渡期間的銜接工作,根據省廳《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贛人社字〔2011〕530號)文件精神,結合吉安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全市各類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新納入參保范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新《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為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或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三、按照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作出不認定為工傷(亡)或視同工傷(亡)的,應當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法律文書或司法部門生效裁判文書作為主要證據。
四、從2012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統籌區內標準為每天10元。工傷職工入院時間超過中午12時的和出院時間未超過中午12時的,當天按照半日標準支付伙食補助費。
五、從2012年1月1日起,經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住宿費開支標準原則上為每人每天100元,在標準以內的憑據報銷;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到統籌地區以外地區進行治療的,入住醫院前伙食費和住宿費的支付天數以從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當日計算至入住當地醫院的前日為限,不需住院治療的,伙食費和住宿費的支付天數以從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當日計算至返回的當日(出發時間超過中午12時的,當天按照半日標準計算支付天數;如乘坐交通工具為火車臥鋪的,不支付當日住宿費)實際發生天數超過5日的,以5日為限。特殊情況經用人單位申請,報經辦機構同意,可適當提高支付標準。赴統籌地區外就醫的工傷職工選擇普通交通工具所發生的交通費用按下表規定的標準憑據報銷。
交通工具 |
火車 |
其他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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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座 |
硬臥 |
救護車 |
其他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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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標準 |
憑據支付 |
憑據支付 |
按距離遠近支付,但每次最多不得超過800元。 |
按距離遠近在合理價格范圍內憑據支付 |
注:①飛機、輪船、出租小汽車等交通工具不在支付范圍之列。②乘坐火車,連續乘車在12小時以內,應選購座位票;超過12小時,方可購同席臥鋪票。③特殊情況經用人單位申請,報經辦機構同意,可適當提高支付標準。
六、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發生的工傷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仍按原省規定的標準,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發生的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新《條例》規定辦法執行。
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八、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應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新《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九、以前省、市有關規定與本意見有抵觸的,按本意見執行。以后國家和省、市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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