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省本級參保人員工傷保險若干待遇標準的通知
省本級各參保單位:
為切實維護省本級參保人員的工傷保險合法權益,確保工傷保險封閉運行單位的參保人員納入省本級經辦前后待遇的平穩銜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贛人社字[2011]530號)精神,結合半年以來省本級工傷保險運行情況,經研究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意,現就省本級參保人員工傷保險若干待遇標準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原封閉運行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
(一)傷殘職工死亡待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已經享受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不得重復享受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原封閉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患矽肺病人員營養費。原按照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90)中煤總勞資字第68號和原勞動人事廳人安字[88]20號等文件精神,對患有矽肺病的老工傷人員按月發放的營養費列入傷殘津貼計發范圍。具體標準為二期矽肺病人營養費56元/月、三期矽肺病人營養費70元/月。傷殘津貼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矽肺病人員,營養費仍由單位支付。
(三)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之外的原封閉運行單位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關于《工傷保險條例》新增統籌項目的支付標準
(一)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伙食補助費,具體標準為所在縣(市、區)內住院12元/天,所在縣(市、區)外住院15元/天。
(二)住宿費。職工因治療工傷需要,新工傷人員到工作所在縣(市、區)外或退出工作崗位的老工傷人員到長期居住所在縣(市、區)外就醫所需的住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為100元/天,住宿費在治療終結后憑住宿發票報銷,在支付標準之內的據實支付,在支付標準之外的按標準支付,已入院治療期間的住宿費用不予支付。
(三)交通費。職工因治療工傷需要,到所在縣(市、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為工作地(居住地)與就醫地間直達火車硬臥票價,交通費在治療終結后憑車(船、飛機)票報銷,在支付標準之內的據實支付,在支付標準之外的按標準支付。
(四)勞動能力鑒定費。單位可定期將發生的勞動能力鑒定費收據報省社保中心,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三、關于部分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計發
(一)生活護理費和喪葬補助金。省本級工傷保險參保人員生活護理費和喪葬補助金以南昌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原按照其他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的生活護理費在2012年度調待中調整到南昌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2011年10月起,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按照南昌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發。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在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同時參加了養老保險或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辦理了小集體企業等養老保險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領取了養老保險待遇的,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低于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差。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時,應提供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金發放金額證明或未參保證明。
(三)傷殘等級變更后的待遇。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因傷情變化等原因,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后,傷殘等級發生變更的,從重新鑒定的次月起,按新鑒定的等級享受傷殘津貼,新傷殘津貼按原傷殘津貼折算出本人工資后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計發。
四、關于工傷醫療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的支付
工傷職工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在實行即時結算前,由單位憑發票到省社保中心報銷;實行即時結算后,由省社保中心與定點機構直接結算。
以前省本級有關規定與本意見有抵觸的,按通知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江西省社會保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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