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關于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中載明有關事項的通知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06-28 08:05:00 瀏覽量:
贛人社字〔2013〕249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工作,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便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社會保險類爭議終局裁決,現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中載明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社會保險類案件時,裁決書應載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的用人單位應繳社會保險險種和用人單位、申請人應繳部分的具體金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不能補繳的除外。
申請人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計算具體金額時應依據仲裁機構作出的應繳年月進行核算,及時為仲裁機構提供準確的核算結果。
二、在同一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同時具有終局和非終局裁決的,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建議申請人將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作為兩個案件,同時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分開申請的除外。有標的的仲裁事項以申請人的申請標的作為裁定是否終局裁決的依據。
非終局裁決的結果有可能影響終局裁決的,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先行審理非終局裁決的案件,待非終局裁決案件依法生效后,再審理終局裁決案件。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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