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7月1日起施行。27日,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新聞發布會,省人社廳副廳長徐國榮介紹了出臺背景并詳細解讀了《辦法》亮點。
亮點1:覆蓋范圍擴大到事業單位等
適用范圍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擴大到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同時,我省的《辦法》還明確了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可以按照新《條例》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新《條例》標準支付。
亮點2:明確繳費費率和繳費辦法
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對難以按照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繳納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亮點3: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
為更好地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能力,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并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在實行全省統收統支前,設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由各設區的市經辦機構按照當年實際征繳工傷保險費的3%上解省經辦機構,省經辦機構將上述資金和省本級提取的當年實際征繳工傷保險費的3%存入財政專戶管理,用于調劑解決全省重特大事故工傷保險基金缺口的支出。
亮點4:完善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制度
為確保儲備金落到實處,對儲備金的提取基數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設區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的結余總額,按照20%的比例提取”調整為“按照本設區的市當年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取,逐年積累,達到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20%時不再提取”。
亮點5:擴大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
為提高工傷職工的保障水平,將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由原來的8項增加到12項,增加了4個支付項目,即:工傷保險基金還可用于支付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職業康復費”等4個支出項目。
亮點6:增強工傷認定的可操作性
為了保障工傷職工得到及時認定,《辦法》對工傷認定程序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補充:一是明確了注冊登記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工傷職工,其工傷認定申請的管轄范圍。二是明確了工傷認定申請所應提交的相關材料,同時規定還可以提交用人單位、相關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證明材料,方便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三是明確了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辦理的程序和時限。
亮點7:明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護理費標準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派人陪護。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標準支付。
亮點8:明確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醫療費用繳納基數
職工因公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到法定退休年齡。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本人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部分后,實際領取額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亮點9:明確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
明確了五到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辦法》第22條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基數,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5級20個月、6級17個月、7級13個月、8級10個月、9級7個月、10級4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5級32個月、6級28個月、7級25個月、8級21個月、9級17個月、10級13個月的本人工資。同時還規定,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發30%;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這比原來《規定》的時間縮短了五年,扣減比例降低了50%。(來源:大江網,www.wnpump.cn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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