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2011年度工傷保險相關數據及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等相關規定,現將徐州市2011年度工傷保險相關數據口徑及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市區工傷保險月繳費工資的上限為2010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10126元),下限暫按2009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794元)執行。
各縣(市)、銅山區的繳費基數上限為7915元,下限為1583元。
二、相關數據口徑
(一)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執行時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徐州市人口預期壽命為男71.18歲,女76.04歲。
(三)2011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平均收入為2362元。
(四)2011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的計發基數市區為3282元,各縣(市)、銅山區為228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基數市區為2854元,各縣(市)、銅山區為2283元。
三、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
(一)調整范圍
1.2011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2.2011年6月30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并已辦理脫離工作崗位手續,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的在職工傷人員;
3.2011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辦法
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10%。
(三)執行時間
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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