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醫管函[2011]42號
省各委辦廳局,各駐寧部省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省勞動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貫徹實施<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意見》(蘇勞社醫〔2006〕9號)和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經費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9號、蘇財社〔2011〕110號)規定,現將駐寧部、省屬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2011年度工傷保險費繳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傷保險申報
(一)申報參保職工名單。
1、未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編制外使用的各類用工。
有財政差額撥款或財政經費包干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編制外使用的各類用工。
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即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編制外使用的各類用工。
2、國家機關和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外使用的各類用工。
(二)申報參保職工的繳費工資。
職工的繳費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月勞動報酬總額。職工月本人工資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不高于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申報,即不低于2007元和不高于10035元(按照南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345元計算)。
(三)申報辦法。
各單位按照《2011年度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操作指南》(見附件1)在網上申報,同時按要求報送有關紙質材料及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承諾書(見附件2)。
各單位中已經在南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可不再重復申報繳費,但需要南京市社會保險征繳管理中心(水西門大街61號二樓)出具有關參保證明。
二、工傷保險繳費
(一)繳費比例
初次繳費單位費率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5%。其他各單位的繳費比例由省醫保中心按照《關于調整駐寧部省屬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蘇勞社醫管〔2009〕8號)規定確定。
(二)繳費金額
省醫保中心根據審核后的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比例確定各單位應繳費額,并通知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統籌費用繳至指定的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在款項到帳后開具收款發票。
(三)資金渠道
非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所需經費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經費問題的通知》(見附件三)規定執行,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在“人員支出—社會保障繳費”科目列支。
其他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所需經費由單位自籌解決。
三、有關事項
(一)各用人單位應當于8月20日前完成本單位全部職工的申報工作并將網上打印的紙質材料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承諾書》送省醫保中心工傷生育保險科審核。
(二)各單位不得少報、瞞報工資總額、職工人數和遲繳欠繳工傷保險費。
(三)各單位應及時在網上核對和變更經辦人、經辦人電話和單位地址等信息,以免影響繳費收據的及時領取。
江蘇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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