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西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程(試行)》的通知
贛社保中心函〔2012〕17號
各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規范和統一費率浮動操作,建立費率浮動機制,根據《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93號)和《關于印發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1〕101號)的要求,我們制定了《江西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浮動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要提高認識,結合本地費率浮動辦法,認真貫徹《浮動規程》,形成正常有序的費率浮動機制,保障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二、在實施《浮動規程》過程中,各地經辦機構可結合本地經辦實際,對《浮動規程》的條款和表格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使其具備更強的適應性和操作性。
三、各地要將費率浮動工作和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工作緊密結合,將費率浮動對基金收支情況的影響納入工傷保險運行分析,及時提出相關建議。費率浮動情況按年度逐級上報。
江西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江西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和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操作,加強費率的調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3〕29號)和《關于印發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1〕10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費率浮動,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根據本統籌地區費率浮動辦法規定,依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以上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考核指標(附件1),工傷發生率、一至四級傷殘人數、因工死亡人數等為輔助考核指標,參照《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參考表》(附件2),提高或降低用人單位本年度的繳費費率。
第三條 經辦機構征繳部門于每年1月5日前向信息統計部門提出費率浮動測算的數據需求,信息統計部門在接到測算需求之日起30日內,提取測算所需數據,并提供給征繳部門。
第四條 經辦機構征繳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根據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所屬費率浮動檔次,核定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并填寫《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明細表》(附件3)。
第五條 經辦機構征繳部門填寫《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附件4),并于每年3月份前5個工作日內告知用人單位。告知內容包括: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所屬費率浮動檔次、本年度繳費費率以及申訴的部門和時限等信息。
第六條 自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需填寫《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申請表》(附件5),并提供相關材料。經辦機構應自受理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并將重新核定結果及依據告知用人單位。
第七條 經辦機構征繳部門從每年4月份起,按照確定的繳費費率征收工傷保險費。每年3月30日前,各設區市經辦機構統一匯總本地區費率浮動情況,填寫《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匯總表》(附件6)報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備案。
第八條 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根據費率浮動辦法和規程編制相關軟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條 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費率浮動工作要與基金預算編制、工傷預防等工作結合起來,將費率浮動納入運行分析制度,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的建議。
第十條 本規程由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費率浮動考核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2.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參考表
3.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明細表
4.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
5.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申請表
6.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匯總表
附件l:
費率浮動考核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1、工傷保險支繳率
指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免于考核金額)÷繳費金額×100%
注:繳費金額中的一次性躉繳的工傷保險費按對應的繳費年度計入到用人單位的繳費金額。
其中免于考核金額是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費率浮動考核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軍人傷殘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統籌地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工傷發生率
指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次數與該用人單位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
工傷發生率=(認定工傷人次—免于考核人次)÷平均繳費人數×100%
免于考核人次的情況與免于考核金額相對應。
3.一至四級傷殘人數
指上年度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被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人數。
4.因工死亡人數
指上年度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死亡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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