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人社發〔2012〕118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各有關單位:
2004年為貫徹落實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寧波市配套制訂了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幾年來,這一政策為統籌工傷保險基金,保障工傷職工利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促進勞資關系和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10年國家頒布了《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制度,其中對工傷職工的保障待遇作了大幅度的調整提高。為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促進用人單位的生產安全和工傷預防,確保工傷保險制度健康運行,有必要調整完善我市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根據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完善我市工傷保險費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行業基準費率
市本級及各區(包括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寧波東錢湖旅游度假區;不包括寧波杭州灣新區,下同),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4%調整為0.6%;二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8%調整為1.4%;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1.6%調整為2.1%;事業單位(不包括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基準費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調整為0.3%;職業病高危企業(二、三類行業中已發生職業病例的企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3.0%。
行業基準費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可適時調整。
二、調整費率浮動辦法
(一)一類行業和事業類用人單位,按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二)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用收支、工傷發生率、職業病發生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掛鉤,一般每年浮動一次。浮動后的繳費費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執行。
1. 二類行業用人單位,根據年度工傷保險費用收支比例(工傷基金支出其待遇總額占其繳費總額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標準浮動次年費率: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0%;
收支比例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1.2%;
收支比例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執行基準費率;
收支比例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1.8%;
收支比例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到2.2%;
收支比例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到2.6%;
收支比例為240%(含)以上的,上浮到3.0%。
2. 三類行業用人單位,根據年度工傷保險費用收支比例按以下標準浮動次年費率: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3%;
收支比例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1.7%;
收支比例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執行基準費率;
收支比例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2.5%;
收支比例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到2.9%;
收支比例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到3.3%;
收支比例為240%(含)以上的,上浮到3.7%。
3. 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在按上述工傷保險費用收支比例浮動費率的基礎上,對其中工傷事故多發的用人單位和寧波市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為“D級”的用人單位暫按以下辦法,追加上浮費率:其中同一年度工傷發生率(單位工傷事故數占單位職工人數的比例)大于等于6%的用人單位,或寧波市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為“D級”的用人單位追加向上浮動一檔費率(已核定為本行業最高費率的,不再向上浮動)。
工傷發生率的計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等非直接安全生產經營引起的傷害事故和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的傷害。
工傷發生率年度統計,按計算機錄入時間確認。
4. 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年度內發生職工職業病傷害事故(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1-10級)的,次年起執行職業病高危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并按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和工傷發生率掛鉤進行浮動: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8%;
收支比例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2.4 %;
收支比例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執行基準費率;
收支比例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3.6%;
收支比例為150%(含)以上的,上浮到4.2%。
5.用人單位執行職業病高危企業費率期間,要加強整改。兩年后,未再發生新的職業病傷害事故并按規定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實行職業危害因素監(檢)測評價的,調整為本行業基準費率,并進行浮動。
6. 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在按上述工傷保險費用收支比例浮動費率的基礎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暫按以下辦法下浮費率:上年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不到80%、工傷發生率不到1%、寧波市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的,其中信用等級為“A級”的,下浮至本行業最低費率。信用等級為“B級”的,下浮一檔費率(已核定為本行業最低費率的不再浮動)。
三、其它
(一)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暫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最高不超出寧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于寧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職工本人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根據申報時職工的實際工資確定。
(二)本通知所稱年度為社會保險年度,即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用人單位在2012年4月30日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原所屬行業類別、基準費率、收支比及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從2012年5月1日起,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用人單位在2012年5月1日后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用人單位申報資料核定行業類別,按本通知規定確定其繳費費率,并自申報當月起執行。
(四)勞務派遣單位和藺草行業單位統一實行二類行業費率,并按二類行業進行費率浮動。
(五)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在市本級及各區范圍內試行。原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衛生局、安監局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甬勞社工傷〔2004〕78號)文件同時廢止。
(六)參加縣(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及浮動辦法,暫由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通知做法,提出調整完善辦法,并商同級財政、衛生、安監部門后,報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執行。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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