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勞社工傷〔2011〕45號
各用人單位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綜合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國家頒布的《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新《條例》),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的生產安全和工傷預防,合理調整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費率及費率浮動檔次,經市政府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行業基準費率
本市統籌區域內,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5%調整為0.7%;二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1%調整為1.5%;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2%調整為2.5%;事業單位(不包括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基準費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調整為0.3%;高危行業(包括二、三類行業中已發生職業病例的企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3.0%。
二、關于費率浮動
(一)一類行業和事業類用人單位,按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二)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收支、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發生和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發生情況掛鉤浮動,每年浮動一次。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執行浮動后的繳費費率。
1. 二類行業的用人單位,根據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待遇支付總額占其繳費總額的比例,下同)按如下標準浮動次年度費率: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1%;
收支比例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1.3%;
收支比例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執行基準費率;
收支比例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1.9%;
收支比例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到2.3%;
收支比例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到2.7%;
收支比例為240%(含)以上的,上浮到3.1%。
2. 三類行業用人單位,根據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按以下標準浮動次年度費率: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7%;
收支比例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2.1%;
收支比例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執行基準費率;
收支比例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2.9%;
收支比例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到3.3%;
收支比例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到3.7%;
收支比例為240%(含)以上的,上浮到4.1%。
3. 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在按上述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浮動費率的基礎上,對其中同一年度內工傷事故發生率大于等于5%的用人單位,再向上浮動一檔費率,事故發生率大于等于10%的用人單位再向上浮動二檔費率,依次類推至本行業最高費率(已核定為本行業最高費率的,不再向上浮動)。
工傷事故發生率的計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等非直接安全生產經營的傷害事故和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的傷害。
4. 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年度內發生職工職業病傷害事故(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1-10級)的,次年度起執行高危行業的費率,并按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和工傷發生率掛鉤進行浮動: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8%;
收支比例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2.4 %;
收支比例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執行基準費率;
收支比例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3.6%;
收支比例為150%(含)以上的,上浮到4.2%。
其中,工傷事故發生率掛鉤浮動按上述規定疊加執行。
5.用人單位執行高危行業費率期間,未再發生新的職業病傷害事故并按規定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實行職業危害因素監(檢)測評價的,兩年后,調整為本行業基準費率,并進行相應浮動。
6. 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連續兩年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不到50%、工傷發生率不到1%,二類行業的用人單位費率下浮至0.8%,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費率下浮至1.4%。
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次月起,在原執行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檔費率,經整改落實消除企業安全生產隱患,并由安監部門復查合格,憑復查合格意見書,自下一年度起調整為本企業應執行的費率。
三、實施辦法
(一)2011年5月31日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自2011年6月1日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類別、基準費率,確定相對應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自下年度起仍按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正常年度調整執行。
(二)2011年6月1日后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用人單位申報資料核定行業類別,確定其對應的繳費費率,并自申報當月起執行;自下一年度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類別、基準費率、上年度收支比及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情況,確定相對應的繳費費率。繳費不滿六個月的,不實行費率浮動,繼續按基準費率執行。
(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情況每年浮動一次。其中:一類行業和事業類用人單位,按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四、實施時間
調整后的工傷保險費率自2011年6月1日起在本市統籌區域內試行。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經發局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余勞社工傷〔2004〕63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1. 余姚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表
2. 余姚市工傷保險費率表
余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余姚市財政局
余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余姚市衛生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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