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安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人社發〔2012〕12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吉安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吉安市財政局
吉安市衛生局 吉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促進用人單位加強工傷預防,減少工傷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根據用人單位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成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為:一類行業為0.5%,二類行業為1.0%,三類行業為2.0%。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不實行浮動費率,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屬于二類行業、三類行業的,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按相應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率按照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浮動。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六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浮動檔次按下列指標確定: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浮動費率上浮一檔;
。ǘ┕kU支繳率大于150%的,浮動費率上浮二檔;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50%的,浮動費率下浮一檔;
。ㄋ模┕kU支繳率小于30%的,浮動費率下浮二檔;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
。ㄒ唬┩锨饭kU費的;
。ǘ┥賵、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ㄈ_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一年內發生因工死亡事故,浮動后的費率維持三年不得下浮。
第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工傷及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浮動費率范圍內:
。ㄒ唬┞毠ぴ趽岆U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ǘ┓窃谟萌藛挝灰蚬な軅穆毠,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第一季度調整一次,費率浮動的實施時間為當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第十一條 實行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仍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
參保單位上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不參加本年度的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上年度非首次參保單位,上年度繳費月份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實行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炭等小型礦山開采企業可以按照總產量、噸位工資含量和相應的費率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筑、煤炭開采等高風險企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及費率浮動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
2、《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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