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淮安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的通知
淮人社發[2012]204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淮安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淮安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1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地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為:一類0.5%,二類1.0%,三類2.0%;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于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
第四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浮動費率上浮后的最高費率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3%;浮動費率下浮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0.5%的基礎費率。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率按照用人單位的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支繳率浮動。
第六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浮動檔次按下列指標確定:
(一)工傷發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2%或者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20%、小于等于150%的,浮動費率上浮一檔;
(二)工傷發生率大于2%或者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50%的,浮動費率上浮二檔;
(三)用人單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或者重傷(傷殘等級1-4級)2人以上的,浮動費率上浮二檔;
(四)工傷發生率小于0.5%同時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50%的,浮動費率下浮一檔;
(五)用人單位連續兩年未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費率下浮二檔。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浮動周期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二)少報、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工傷及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浮動費率考核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九條 浮動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兩年核定一次。
浮動費率考核指標為上兩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和因工死亡人數。
第十條 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導致職業病發生的用人單位承擔費率浮動責任。
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上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繳率。
第十二條 對原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中途中斷參保后續保的,按其之前參保期間的工傷保險支繳率確定其續保時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后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當年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確定。
第十四條 浮動費率的具體浮動標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我市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是指每年1月至12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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